琼斯知道,只要他将该事公诸于众,迪亚兹便会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
See Robert Alexy ,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 Oxford ,2002,pp.33. [24] 关于附有限制条款的基本权规范形式之论述,参见Robert Alexy ,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 Oxford ,2002, pp.80—83.。根据阿列克西的原则与规则理论,宪法中的诸多基本权规范由于其语义的概括性与开放性,并不符合规则的对于调整对象已有明确设定之特征,[23]而作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的《基本法》第2条第1项则更是如此,其所保障的一般行为自由权显然无法理解为内容明确的法律规则。
详解之,一般行为自由权属于典型的防御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要求国家不得干预其生活领域中的各种行为自由,这个基本权规范可初步用以下规范语句表述: 凡属于个人生活领域中的行为自由,国家不得限制或干预。[27]窄构成要件论所主张的基本权内在限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将所有违背公序良俗或一般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自始即排除于各个基本权的保护领域之外。当代德国学者阿列克西在批判性继承德沃金的原则与规则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更为精致的原则理论,并用以解决宪法基本权以及宪法解释学中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这种规范形式无非只是将原则权衡问题转移到了判断限制条款是否被满足的环节中去,它并不能改变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本质上的原则属性。尽管两种学说对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在人权体系中的定位截然不同,但在具体的适用规则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均以竭尽列举自由权条款适用的可能性为前提。
其二,在特定条件之下,也可能出现作为原则的权利构成要件胜过作为规则的限制条款,从而为限制条款创设例外规则、并最终确立新权利之情形。[8] 综上,在宪法适用过程中,对于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与列举自由权条款之关系,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准则。如果公民无法知晓,谁在什么时间、因为何种原因对他进行了解,那么这种社会秩序和许可这种社会秩序的法律秩序就与信息的自我决定权不相协调。
2009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涉及网站的档案性存储行为是否合法的案件中认定,当一则旧报道仅仅存在于网站的非主要页面,并被标识为旧报道,而且报道内容本身真实客观,那么,报道就不会将原告永远地钉在耻辱柱上,或以某种方式将原告重新拉到公众聚焦之下,因而可以继续存在。但是,有证据显示,当用户提出删除请求时,某些社交网站并没有完全响应,对用户所发布的个人信息并未加以彻底删除,[18]这一现象引起了欧盟立法者的担忧。另一方面,报道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越是准确充分,当事人因之受到的影响和冲击就可能越大,如为负面报道,易受众口铄金之苦,甚至可能遭到物理性伤害。See CJEU, 16 December 2008, C -73/07(Satamedia). [57]德国广播州际协议的第11 d条第2款第4项专门规定了这一媒体肩负的广泛任务。
对所抓取和作为搜索结果加以发布的信息,搜索服务商并不实施编辑控制,因此,其既不属于典型的数据控制人,也不是出版者(新闻媒体),而是单独的一类主体即索引信息提供者。确立稳定可预期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实现对现代数据处理技术之潜力的充分发掘。
当下,在线声誉管理日渐成为一个行业,从业者使用各种手段,专门为客户树立美誉或洗刷污点,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30]可以考虑,由数据控制人对那些有存储期限的个人数据在技术上设置一个到期日,期限到来时,经系统自动提示,数据自动发生删除。【期刊名称】《法学研究》【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2 进入专题: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删除权 被遗忘权 信息自由 。而当被遗忘权指向对互联网上旧闻及其搜索链接的删除时,则进入了新的语境,即新闻报道和信息自由对人格利益的侵入。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对于那些原本对案件知情的人而言,他们对于行为人的认知已经确立,电视剧的播出不会改变什么。如果是一项权利,何以会在一个法律条款里出现两个权利概念。因此,当个人信息自决与媒体披露发生冲撞,此时的法律操作主要不是基于市场竞争秩序而贯彻诚信原则,而是在媒体披露的价值与披露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间加以权衡。如果是两项权利,它们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依《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一切错误、不完整、非必要或超出目的的数据均在删除之列。【注释】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39] 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v González, C -131/12,§62,§89.与冈萨雷斯案判决和第29条工作组的指南相比,《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并没有禁止姓名链接的明确措辞。两相对照,新规定将向第三方披露修改为将个人数据加以公开,并明确了删除链接的请求。
当时,计算机技术的兴起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无限制存储乃至滥用的担忧。这篇文章的主题无论如何都不是启发公众关注当下的社会问题……琼斯以迪亚兹为代价来玩弄幽默的意图揭穿了这则文章意在教育读者的所有伪善面目。[28]参见《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序言第66、67段。(3)数据主体就数据控制人依法定事由处理数据的行为提出了反对,数据控制人缺乏压倒性的合法事由。http://www.europe - v - facebook.org/EN/Complaints/complaints.html. Also Brendan Van Alsenoy, Joris Ballet, Aleksandra Kuczerawy, Jos Dumortier, Social Networks and Web 2.0: Are Users also Bound by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2 Identity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Journal 65-79(2009). [19]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4 November 2010, COM (2010)609 final, p.7.关于社交网站用户对其信息的失控问题,参见J.-P. Moiny, Cloud based Social Network Sites: under Whose Control?, in Investigating CyberLaw and Cyber Ethics, 2012, pp.147-219。[64] 问题是,即便按照欧盟法院的说法此中存在着画像行为,实施者也不是搜索服务商,而是网络用户,搜索服务只是为用户画像提供了便利。
她是变性人的事实并不有损于她的诚实和判断能力……被告主张,女性社会角色的改变使得这则报道具有新闻价值。[55]例如,2012年,《南方周末》以西安日系车主颅骨被砸穿案嫌犯:我是爱国,抵制日货为标题,报道了砸穿西安日系车主的嫌犯的生活点滴。
当然,这些规则的贯彻及其改进,包括删除权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如何得到切实保障,仍然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朱烨案的情况就是如此。
2015年,北京两级法院相继就中国互联网被遗忘权第一案作出了初审和终审判决。与该款相比,《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12条(b)的规定则是,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对于不符合指令规定的数据处理予以更正、删除或者屏蔽,尤其是在数据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情况下。
Se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 on the Data Protection Reform Package, 7 March 2012。还要考虑到,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之间本来就存在角色互换的可能。这一部分是对《指令》第12条(b)的发展,在指令中,使用的表述是更正、删除或者屏蔽,在《条例(草案)》中,屏蔽被限制处理(一般理解为不再处理数据)取而代之,更正权则另设条款(第16条)。该条例正式写入了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社交网络个人主页本为自我展示而建立,如果用户不打算继续展示,那么取消展示自然是他的权利,网站应为此提供便利。2015年1月,美国加州第568号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要求Facebook、 Twitter等社交网站巨头允许加州境内未成年人删除自己的上网痕迹,称为橡皮擦法案。
[31]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还为数据控制人设立了通知不特定第三人的义务,这似乎是一个创举。而就涉诉电视剧而言,固然表现的是当年旧事,但也并非仅有娱乐性质,而是以电视剧形式再现历史视点,呈现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尤其是案件的追诉和公众的反响,以及案发当时的社会状况,具有相当的公共价值。
判决写道:与被告的主张相反,我们没有发现该信息与迪亚兹的适任性之间有什么关联。正如雷丁女士所言:上帝宽恕和忘记我们的错误,但互联网从来不会,这就是为什么被遗忘权对于我们如此重要。
参见德国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10]参见朱烨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39]原始网页没有错误或者违法侵权内容,姓名搜索链接应当删除与否,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新问题。四是要求个人数据停留在原来的语境,不对数据制作索引或链接等。
例如,出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之需要,其违法犯罪记录可能封存,却不必彻底删除。二审法院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5]Volksz?hlung-BVerfGE 65,1. [6]《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第一个重要的国际范本,对各国立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58]在前网络时代,保存历史往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例如图书馆、档案馆等,这同时也提高了公众了解和研究历史的门槛。
[68]确实存在着通过搜索引擎得到某个普通人大量生活信息的可能,这主要来自于社交网络。她表示,对于和朋友保持联系、分享信息而言,社交网站是一种伟大的方式。